投保须知
一、 承保公司
本产品由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安保险”)承保,面向全国(港澳台地区除外)销售。易安保险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开展保险业务。
二、产品简介
1、保险期间:本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自您成功投保次日零时生效。
2、适用人群:出生满14天(含)至74周岁(含)的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需由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投保。
3、特别约定:
(1)保险人优先向被保险人提供挂号服务1次(专家号,含特需),如因保险人原因未能提供,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
(2)被保险人申请挂号服务时,可指定医院。
(3)保险期限届满或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1次服务或发生赔付后,保险责任终止。
(4)本保险合同等待期为30天,如被保险人生命体征出现严重恶化,需紧急挂号则不受等待期限制。
(5)若预约挂号成功后医生停诊,保险人提供同等级的医院挂号服务或全额退还保险费。
(6)被保险人需同时享受保险人提供的预约挂号和就医陪诊二项服务。
(7)保单生效后,退保手续费计算方式按照:保险费*(1-已经过天数/保单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来计算。
4、保费支付:本产品支持使用网上银行、微信、支付宝进行保费支付。
5、适用条款:《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挂号服务费用补偿保险条款》(易安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主)80号、《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挂号服务费用补偿保险附加就医陪诊服务保险条款》(易安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 042号、《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挂号服务费用补偿保险附加扩展被保险人保险条款》(易安财险)(备-医疗保险)【2016】(附) 040号。
6、保单形式: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拨打易安保险客服热线4000-121212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或登录www.1an.com进行自助保单验真。
7、发票获取:您可关注“易安保险”微信公众号或通过易安保险官网申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
8、承保流程:本产品自动核保,投保成功后,我们将向您预留的手机/邮箱发送承保短信/电子保单,请注意查收。若您投保后需对投保信息进行变更,可通过我司客服热线联系办理。
9、理赔流程:若不幸发生保险事故,您可通过我司客服热线报案,并按照客服人员的告知进行理赔申请。
三、服务方式
1、咨询方式:
(1)拨打易安保险24小时客服热线4000-121212;
(2)前往易安保险官网www.1an.com咨询“在线客服”;
(3)在易安保险官网“在线留言”,我们的客服人员会及时回复。
2、投诉渠道:若您在保险购买、保全、理赔过程中,发现我司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我司投诉,投诉电话4000-121212。
3、信息安全措施:我司采用加密传输协议(https)或证书方式进行信息加密传输,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对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加以保障,保护用户信息和交易安全。
四、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重要提示
1、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障方案、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健康告知(若有)等保险产品相关资料,尤其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免赔额(率)、保险赔偿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
2、偿付能力告知:我司2018年第2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4.79%,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4.79%,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具体可在我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处查询。
3、风险综合评级:根据监管部门评定,我司2018年第1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A类, 具体可在我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处查询。
投保声明
1、本人(即投保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本产品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健康告知等内容,尤其是其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免赔额(率)、保险赔偿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并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及保险金额等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投保时所填写的所有内容(包括所确认的健康告知内容,若有)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贵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及被保险人(本人承诺已取得被保险人代为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全权委托)同意贵司以提供本保险或与此相关的服务为目的,而收集或使用本人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无论该信息是从本次投保申请或其他渠道所获取。本人及被保险人理解并同意授权贵司及贵司合作伙伴为提升服务质量而可能查询、提供或使用本人及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本人及被保险人理解此声明自投保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保险合同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